毅昌科技收监管函 市场“老将”需补上信披短板
文章核心观点 - 毅昌科技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而收到监管函,强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重要性 [1][2] 公司行为 - 毅昌科技计划收购高金富恒持有的合肥江淮毅昌40%的股权,交易金额预计不高于39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4% [1] - 毅昌科技未依规披露合肥江淮毅昌的审计报告,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第一款的规定 [1] - 毅昌科技是一家2010年上市的老牌企业,其董事会秘书自2001年加入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经验 [2] 监管要求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应当披露符合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1] - 第6.1.6条进一步明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若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1] 信息披露建议 - 上市公司应准确判断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2] - 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保持前后一致的标准,并且做到有始有终 [2] -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避免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