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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指引发布 明确信披要求强化内幕交易防控
证券时报网·2025-03-15 02:12

文章核心观点 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并实施,《指引》从信息披露、重整计划草案规范、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承诺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还有过渡期安排 [1][2][3] 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要求 - 强化内幕交易防控,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及时、公平披露或提供破产重整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1] - 上市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需自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情况并披露,重整计划涉及盈利预测应客观审慎,需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1] 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 - 规制重整转增股份数量,公司应审慎合理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转增比例不得超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2] - 规制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明确相关信息披露、权益变动义务、代持披露等要求,契约型基金等不得成为控股股东等 [2] - 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获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其他不少于十二个月 [2] 债务重组收益确认要求 - 上市公司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细化收益确认必要条件 [3] - 压严压实审计机构责任,审计机构应关注收益确认时点合理性并审慎发表意见 [3] 承诺监管要求 - 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 [3] - 承诺方怠于履约损害公司权益,公司或管理人应及时主张权利督促履行承诺 [3] 过渡期安排 - 《指引》公布前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无需适用转增比例限制及股份定价相关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