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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601988中国银行(601988) 证券之星·2025-03-30 17:13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1] 总则 - 制订办法目的是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 [1] - 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公司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专户 [1]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至少包含资金存放、账号、对账单提供、支取通知、查询、职责、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提前终止应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2]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使用须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出现影响使用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 [2][3] - 公司在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未达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其他异常情形时,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进展、异常原因及调整计划 [4]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4]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 [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占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 [5]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 [5]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为用途变更,应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程序;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5][6] - 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公告原项目情况及原因、新项目情况、投资计划、审批说明、各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说明等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等参照相关规则披露 [7]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7]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转让或置换除外),应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和效益、换入项目情况、定价依据及收益、各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说明 [7]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 - 公司会计部门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8] - 董事会办公室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8]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应确保其遵守办法规定 [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应解释原因 [8][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 [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 [9] - 违反规定使用或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9] 附则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9]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10] - 办法相关内容按最新规定执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