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案件 被告人因伪造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待遇被要求依法返还[1] - 某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张某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作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1] - 该局接到张某涉嫌档案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举报 经调查认定存在欺诈骗保违规情形 作出《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1] - 告知书要求自即日起撤销退休审批核准手续 自2023年8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并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1] - 张某不服告知书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 法律依据与行为定性 - 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应责令退回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 - 现有证据证明张某申报材料中存在伪造的证明材料 其在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下领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2] - 根据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其亦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2] - 张某使用伪造的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材料办理提前退休 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行为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客观要件[3] 责任认定与司法观点 - 法院认为 尽管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办理退休的申报主体 但张某是使用伪造材料获益的主体[2]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相对方应当为实际获取社会保险金的一方 故要求张某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并停发待遇并无不当[2] - 法官表示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专项公共资金 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社会共济性[2] - 任何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均构成对公共财产权的侵害 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2] 案件意义与警示 -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不仅是对其个人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否定 更有助于维护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3] - 法院提醒 社保待遇申领须以真实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 社保领域“骗保必究”是法律红线[3] - 虚假申报不仅导致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诈骗罪 面临刑事追责[3]
社保待遇能“钻空子”吗?法院一纸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新京报·2025-04-01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