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与司法程序 - 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1]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波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 涉嫌犯罪事实与指控 -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的多项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1] - 指控所涉职务包括赤峰市委常委 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赤峰市委副书记 包头市委常委 副市长 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 市长 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 市长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等[1] -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 纪律审查与处分情况 - 王波于2024年6月3日被查 于2024年12月10日被开除党籍[2] - 经查 王波存在对抗组织审查 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 宴请和服务安排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违规收受礼金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家风不正 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等问题[2] - 其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 大搞权钱交易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 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 - 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 不收手[2] -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决定给予王波开除党籍处分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 个人背景与任职履历 - 王波 男 汉族 1958年10月生 内蒙古翁牛特旗人 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9月参加工作 研究生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3] - 其一直在内蒙古工作 历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区长 赤峰市政府秘书长 赤峰市委常委 秘书长 赤峰市委常委 副市长 赤峰市委副书记 包头市委常委 副市长等职[3] - 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市长 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长 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201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党组副书记 至2022年1月不再担任[3]
王波,在呼和浩特市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新京报·2025-04-10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