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核心观点 上交所对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刘奎波和臧黎明、签字会计师夏先锋和樊略予以监管警示,原因是公司存在废料销售内控整改不充分、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保荐人和签字会计师履职不到位 [1][3][7][8] 公司违规情况 废料销售相关内部控制问题 - 曾通过个人卡体外销售废料,2019 年度、2020 年度个人卡资金收入合计分别为 1226.72 万元、1016.81 万元 [2] - 现场检查发现内部控制部分关键节点缺乏有效控制,如废料拆卸与入库记录统计口径不一致、销售价格缺乏支持性文件、销售出库过磅单未连续编号 [2] - 废料销售相关内部控制整改不充分,相关披露不准确,还存在个人卡收付款金额披露不完整情形 [2] 部分事项会计处理问题 - 收入确认存在跨期,应调减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410.34 万元,调增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326.94 万元 [3] - 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未分摊兼职研发人员工时薪酬 433.47 万元,将研发样机原材料成本 816.27 万元均计入研发费用 [3] - 存在存货分类不准确情形 [3] 相关人员履职问题 保荐代表人 - 对发行人废料销售内控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督促充分整改与披露相关问题 [5] - 对发行人会计处理规范性核查把关不足,导致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6] 签字会计师 - 未对发行人部分事项会计处理不规范问题予以充分核查,导致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7] 公司基本情况 - 曾用名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2002 年成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注册资本 5777.3 万元,实缴资本 2112 万元 [9] - 原拟在上交所主板发行不超过 1996 万股,占公开发行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拟募集资金 44684.44 万元用于多个项目 [8] 规则依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9] - 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依法充分披露信息,保证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10] - 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荐人应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审慎核查 [10] - 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核查义务 [11] - 第七十二条规定上交所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12] - 第七十四条规定相关主体违规情形及对应处分措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