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对保安是否有效?典型案例明确了!
中国经济网·2025-04-16 23:37
文章核心观点 4月16日人社部和最高法联合发布案例明确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无约束力,提醒防止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裁审机构应实质性审查竞业限制条款以实现制度初衷 [1][2] 竞业限制制度情况 - 竞业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制度安排,本意是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1] - 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 [1] 典型案例情况 - 李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劳动合同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离职1年内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作为补偿,违约需赔20万元 [1] - 合同到期李某未续签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原公司认为其违反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不掌握商业秘密不是适格主体 [2] - 仲裁委员会驳回原保安公司仲裁请求 [2] 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判定 -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 [2] - 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要看其职务或岗位能否使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2] 裁审机构要求 - 各级裁审机构应实质性审查竞业限制条款,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扩大范围妨碍劳动者择业自由,实现制度设立初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