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拍卖公司因存在欺诈行为需向消费者萧某支付三倍赔偿 [1] 拍卖交易与合同效力 - 萧某于2022年6月通过线上拍卖会以1500元成功拍下一套景德镇精品茶具 加上平台服务费总计支付2000余元 [1] - 法院认定电子竞拍具有法律约束力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系统确认并公示后拍卖即成交 本案中拍卖过程被系统完整记录并公开显示 应认定涉案茶具拍卖已经成交 [2] - 拍卖公司辩称因"网络故障导致拍卖出错"而合同未成立 但未能提供服务器日志、故障报告等关键证据 也无证据表明卡顿影响出价或系统判定 故其主张被依法推定不成立 [2] - 拍卖公司单方面宣布因"网络卡顿"拒绝交付 后在投诉下延迟交付 但交付的茶具为瑕疵品而非所宣称的精品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 - 拍卖公司辩称涉案精品茶具具有收藏属性 不属于生活消费范围 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1] -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 - 法院指出 当收藏品用于个人鉴赏、文化传承时 其精神满足属性与普通商品无异 但以转售牟利为目的的交易可能排除适用 [2] - 本案中 萧某因个人爱好购买 其购买记录、沟通内容均体现个人收藏目的 且无转售行为 应认定属于文化消费范畴 属于消费者 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 欺诈行为与赔偿依据 - 在拍卖成交且萧某已支付全部货款及佣金后 其有权合理相信拍卖公司将依约交付拍品 [3] - 拍卖公司存在假称拍卖无效、拒绝交付拍品、交付瑕疵品的情形 萧某作为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自己受到欺诈 [3]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 - 法院据此支持萧某主张的三倍赔偿要求于法有据 [3]
以网络“技术故障”为由拒不交付拍品,拍卖公司被判三倍赔偿
新京报·2025-04-1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