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聊聊女职工“三期”关“薪”事
人民网·2025-04-27 08:21
女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任某公司人事主管岗位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 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未如实告知体检结果的欺瞒、隐瞒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赔 偿。 此后,某公司发现王某隐瞒了其入职时已怀孕的事实,便以王某怀孕未如实告知公司、不能胜任工 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称,其确实于入职之前刚刚经B超检查显示为早孕状态,但她认为自己并无义务将此情形告知 某公司,某公司以其隐瞒怀孕事实作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 除。且其在职期间并不存在工作失误或不胜任工作的情况。 导读 职场中,女性以细腻、坚韧的独特魅力绽放出绚丽的风采。然而,"孕期""产期""哺乳期"常成为她 们求职和发展的一道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 断完善。但仍有个别用人单位通过变相限制生育自由、克扣生育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侵害女 职工合法权益,并由此引发相关劳动争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聚焦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领域 突出问题,梳理涉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维护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生育权及相关劳动 权益,构建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