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评论】对商业秘密豁免披露 可建立事先审核机制
证券时报网·2025-04-29 07:04
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是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 定进行,这个较为刚性。而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 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当 包括三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定密权属于权 利人,即拥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目前看来,商业秘密的定密貌似具有一定弹性。 笔者担心的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通过内部保密制度、文件加密、权限分级等措施完成 对商业秘密的"形式认定",但在信息披露场景中,这种自我认定或引发不公,上市公司等可能利用"自 由裁量权",擅自扩大商业秘密的范畴,比如将部分人已经知道的信息或者实际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某 信息冠之于商业秘密的名义,由此暂缓或豁免披露,等于形成对部分主体的选择性披露,可能损害普通 投资者的知情权。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首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进行系统性规范,旨在对维护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加以均衡。笔者认为,要准确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