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重庆二中院通过综合审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建立合意、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认定刘某与奶咖店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奶咖店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7.82元,同时指出合伙关系的法律认定并不必然消灭劳动关系 [1][2][3] 案件详情 - 2023年7月1日,刘某与奶咖店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担任店长,次月与奶咖店经营者范某、案外人贺某签订合伙协议,以现金入股负责运营管理,之后每月领工资和分红 [1] - 2024年2月底,刘某与贺某、范某因临时工工资标准争执,3月5日范某通知刘某不再担任职务,4月1日刘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起诉 [1] -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成为合伙人后与奶咖店不存在人身依附及从属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刘某赔偿金诉求 [1] 法院审理观点 - 法律未禁止劳动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人,也未禁止合伙人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成为合伙人后劳动合同不当然终止,应从用工事实、主体资格、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审查 [2] - 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刘某入职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权利义务,合伙协议未否定劳动关系 [2] - 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刘某工作岗位和内容未实质变化,工作服从安排,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奶咖店按劳动合同发工资,与其他劳动者工资发放无本质区别 [3] 行业趋势与法官提醒 - 劳动用工领域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生态体系,用工形态从单一雇佣向多元合作演进,管理模式向激发劳动者创造力和实现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转变 [4] - 合伙关系法律认定不必然消灭劳动关系,新型劳动关系案件审理应综合判断,避免仅从合同名称等形式要件判断 [4] - 法官提醒劳动者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合伙人”陷阱,遇此类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4]
“打工人”成了“合伙人”,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人民网·2025-04-29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