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AI账号招人直播构成劳动关系吗?法院判了
新华社·2025-04-29 19:04
数字人直播行业用工关系案例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AI数字人直播纠纷案 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对陈某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 [1] - 某网络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经营 双方签订合作合同 公司免费提供期限一年的数字人账号 [1] - 合同约定每日直播时长不低于4小时 每周需提交直播数据并按总营业额6%向公司分成 [1][2] - 公司未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及技术支持 导致陈某始终无法成功开播 [1] -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 被法院驳回 [1] 法院判决要点 - 法院认定公司通过设定直播时长 强制提交数据 单方制定分成条款等规则 对陈某形成实质性控制 [2] - 公司要求严格遵循操作流程 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干预 [2] - 陈某保有选择直播平台与内容的自主权 直播时长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2] - 公司未履行保障职业培训义务 在陈某多次反馈困难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 [2] - 合作合同欠缺退出机制 损害了陈某的自主择业权 [2] 不完全劳动关系界定 - "不完全劳动关系"指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用工关系 [3] - 法院穿透合作协议形式 紧扣用工事实本质 认定公司通过隐蔽性劳动管理手段形成支配性管理 [3] - 直播人员在内容选择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约时间灵活性 体现新业态用工"管理与弹性并存"特质 [3] - 参照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 明确直播公司须承担与支配强度相匹配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