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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让亲友享受购房低价是否构成受贿

此外,关于吴某是否应认定构成共同受贿。吴某虽对于其低价购房所获差价明知,但对陈某之前利用职 务便利帮助C集团谋利的事项并不知晓,因此无法认定其与陈某存在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吴某不构成 共同受贿。吴某获得的低价购房差价150万元应计入陈某受贿所得予以追缴。(吕奕成 作者单位:上海 市纪委监委) 其次,陈某利用职权为吴某低价购房提供帮助,虽其本人没有直接占有吴某所获购房差价,但仍构成受 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 此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指定、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第三人的,构成 受贿罪。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陈某对于帮助C集团谋取利益,以及C集团之所以向其本人和吴某低价售房均 是因为其本人出面打招呼等事项,均系明知状态。陈某在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利益的情 况下,积极追求其本人以及吴某通过低价购房形式从C集团获得财产性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看,陈某带着吴某去C集团购房之前,陈某已经利用职务便利为C集团谋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