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 最长不超过1年
快讯·2025-04-30 20:11
政策发布与实施 -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1] - 该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1] 核心监管要求 - 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1][2] - 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2] - 禁止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其应收账款[2] - 禁止核心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2] - 禁止核心企业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2] 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 - 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2] - 目标是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2] - 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2] - 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2] - 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2] 业务与收费规范 - 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3] -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3] -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