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与总体思路 - 修订《条例》旨在贯彻落实2021年修改后的种子法,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响应党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 [2] - 总体思路包括加强党的领导、细化种子法相关制度、与国际条约衔接,核心目标是激励种业创新 [3] 保护水平提升措施 - 扩展品种权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延伸至收获材料,保护环节新增处理、许诺销售、进出口等,覆盖实质性派生品种及相似品种 [4] -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分步推进,由农业农村部等通过目录形式确定实施范围 [4] - 延长保护期限:木本/藤本植物从20年增至25年,其他植物从15年增至20年 [5] 品种权授予条件规范 - 禁止授予违反法律或危害公共利益的品种权 [7] - 新增新颖性丧失情形:包括省级确认的事实扩散及审定/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品种权 [7] - 强化名称管理:增加命名限制,违规名称将责令更名或宣告无效 [7] 申请与授权程序优化 - 缩短初步审查期限:从6个月减至3个月(可延长3个月) [9] - 新增权利恢复制度:因不可抗力延误期限可申请恢复权利 [9] - 加强境外申请管理:统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登记,境外提供繁殖材料需遵守种质资源规定 [9] 实施配套工作 - 农业农村部将协同推进宣传培训、配套制度修订及执法监管,重点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10] 关键概念定义 - 品种权:育种者的知识产权证明,类似专利 [11] - 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分别指种子等繁殖部分及种植后的植株产物 [12][13] - 实质性派生品种:通过改良授权品种获得的相似衍生品种(如转基因抗病变种) [14] - 无区别品种:独立培育但性状相同的品种,遵循"先申请原则" [15] - 商业重复使用:杂交育种中重复利用授权亲本需获许可(如玉米亲本A用于生产杂交种C) [16][17]
加强品种权保护 激励育种创新(美丽中国)——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2025-05-06 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