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癌休养归来却被待岗降薪,法院判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扬子晚报网·2025-05-06 20:09
案件核心事实 - 员工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水电工长达18年,月固定工资标准为5500元,医疗期前12个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6825元 [1] - 2022年张某确诊癌症,经手术治疗后于2023年8月医疗期满返岗,返岗后第二个月公司以其“身体状况差,无法正常工作”为由发出《待岗通知书》,要求其回家休养并只发病假工资,导致其月收入从6800多元降至1800多元 [1] - 张某通过劳动仲裁后仍不满意裁决结果,遂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1] 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11654.5元,并继续按5500元标准支付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工资差额20044.5元,合计31699元 [2] - 法院认为强制待岗等同于变相剥夺劳动权,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权要求提供劳动条件,公司以需劳动能力鉴定为由拒绝安排岗位不成立,因张某不符合法定鉴定条件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不能工作 [2] - 工资计算标准为:出勤日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原平均工资6825元/月补差额,待岗日因非员工过错,公司需按合同基本工资5500元/月支付 [2] 法官观点与行业启示 - 法官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生存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2] - 用人单位在员工医疗期满返岗后,不能随意拒绝其提供劳动的请求并进行“待岗降薪”,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具备劳动能力且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应按约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 [2] - 审慎行使用工管理权不仅是对法律红线的敬畏,更是企业人文关怀的彰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