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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