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一名11岁、有7年多经验的花样滑冰学员在训练跳跃考级动作时摔倒,导致右股骨干骨折,并接受了右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1][5][7] - 学员家长起诉体育公司、公司股东及教练员,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一审判决已生效[30] 原告方主张与依据 - 学员在训练前一天已向教练反映腿部严重疼痛,但教练未调整训练计划[9] - 教练在学员热身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其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训练安排存在技术性错误[9] - 学员摔倒后,教练未第一时间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未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11] - 损害是由于教练的错误指导导致[7] 被告方抗辩与依据 - 主张滑冰运动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学员自愿参加,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13] - 辩称学员练习的跳跃动作是其已熟练掌握的动作,教练安排并无不妥[15] - 事发后,教练主动上前询问,后发现异常立即联系家长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学员送医[15] 法院对“自甘风险”原则的认定 - 法院指出“自甘风险”原则适用需满足四个条件:1)受害人自愿参加;2)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3)损害由其他参加者导致;4)其他参加者对损害无故意或重大过失[17][18] - 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为学员受伤是其自身练习时落地未站稳所致,并无其他参加者的因素介入[19][21] - 法官明确,“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情形,不适用于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22]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 - 本案应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24] -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存在管理疏漏:1) 在学员告知身体不适后未予充分重视;2) 教练与学员配置比例不足,仅一名教练巡视;3) 事发后未第一时间对伤情进行妥当处理[24][26] - 法院同时认为,花样滑冰是危险性运动,学员及监护人对训练可能受伤应有预期,因此原告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27][29] - 基于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30] 对行业与公司的启示 - 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将“自甘风险”原则当作免责“挡箭牌”,尤其对于危险性运动培训[32] - 公司应高度重视学员人身安全,不应为追求训练效果减少或取消必要防护措施[36] - 公司应对教练人员进行定期的、必要的突发情况处置培训[36] - 公司需确保教练人员与学员的配置比例充足,以应对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训练需求[26] - 家长在为孩子安排培训时,应结合孩子的承受能力和身体情况,合理制订训练计划,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与机构沟通并暂缓训练[34][36]
孩子花滑课上摔骨折 机构甩锅“自甘风险”?法院判赔→
央视新闻·2025-05-09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