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AI软件开发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1][4] 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 - 某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提供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可将某电视剧切割成3秒至7秒的短视频片段 [1] - 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存储至服务器,使用户可自主获取并生成二次创作视频 [1] - 原告指控被告利用该剧热度吸引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等增值服务获利,分流了原告的流量 [1] 被告抗辩理由 - 被告辩称其仅提供剪辑工具和技术服务,用户对素材有删除、排序的绝对控制权 [1] - 被告声称其根据用户输入内容进行全网搜索后提供素材,服务具有中立的工具属性,不构成侵权 [1] 法院审理的核心法律原则 -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无专门法律条文规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界定服务提供者责任 [2] - 不能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需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利益 [2] - 判断责任需重点考察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并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2]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及侵权的具体理由 - 被告未获授权,通过AI功能向用户提供3秒至7秒的电视剧片段,该片段作为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受法律保护 [3] - 被告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使公众可自主获得,该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 [3] - 被告作为AI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应尽注意义务,也未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 [3] - 具体问题包括:1. 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2. 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被告未设置拒绝机制或其他措施避免侵权;3. 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直至开庭前软件仍能搜索并播放涉案剧集片段 [3] -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通过AI功能传播剧集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法院对商业模式及教唆侵权的认定 - 软件通过积分奖励、奖金等方式鼓励用户使用,是网络平台的通用商业模式,不能一概认定构成教唆侵权 [4] - 在案证据显示,宣传中的奖励未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被告不具有诱导他人侵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教唆侵权 [4]
AI“一键成片”,是创新还是侵权?
人民网·2025-05-13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