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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出事故负全责遭拒赔
新京报·2025-05-13 16:06

案件判决核心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赔偿,剩余3900元修车费由网约车司机自行承担 [1] - 判决依据是司机将投保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车辆用途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商业险拒赔 [1][2] 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否则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 法院认定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从形式上改变了车辆用途,从实质上构成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判断标准包括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 [2] - 从事网约车服务提高了机动车使用频率,使车辆长时间处于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对危险的预知 [2] 行业风险与提示 - 法官提醒司机需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避免为省保费而面临个人承担大额修车费的风险 [3] - 若个人非营运车辆存在运营网约车情况,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防止商业险拒绝赔付的情形发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