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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基本案情】 邱某,某市公安局副局长,负责辖区内公司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等工作。刘某,某科技文化公司实际控制 人。邱某与刘某系多年好友,刘某日常为邱某家人就医、子女入学等家庭事务提供服务。2018年2月至 2021年底,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公司经营特别是在经营场所安全审核等方面提供帮助,刘某 多次表示要送给邱某好处,邱某明确表示不需要。2022年1月,邱某为刘某申请某业务板块牌照提供帮 助,在二人闲谈中,邱某主动提及其听说本市部分公司高薪聘请离职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司任职。 刘某便提出,等邱某退休后,可以高薪聘请邱某来他的公司任职。邱某表示他准备退休后做点研究工 作,就是需要一些"经费"支持。刘某表示可以在公司成立科研业务部,邱某退休后可以来该部门开展研 究工作,"经费"由公司拨付。邱某表示自己无意打工,退休后在家做点研究即可。刘某心领神会,表示 会每月提供"经费",大力支持邱某开展研究,邱某表示同意。后邱某又在其他事项上为刘某公司经营提 供帮助。2022年7月,邱某退休,自当年8月起,刘某每月支付邱某10万元用于邱某开展"科研",直至 2023年11月邱某案发,刘某共支付邱某140万元,并且未过问邱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