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过高薪酬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5-14 07:55
案件背景 - 陆某甲作为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的物业服务等项目 [2] - 陆某乙与马某作为陆某甲的兄嫂 于2020年7月进入B公司任职 分别担任工程专员和保洁员 [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某和执行总裁朱某应陆某甲要求 对陆某乙与马某的薪酬给予特殊优待 [2] 薪酬异常情况 - 陆某乙入职即按工程主管标准领取薪酬 远超工程专员职级标准 [2] - 马某初始按保洁员标准领取薪酬 后经陆某甲直接要求 调整为保洁主管标准并补发差额 [2] - 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 二人累计领取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共计14万余元 [2][5] 法律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属廉洁纪律问题 [3] - 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受贿罪 因超出标准的薪酬与职务便利形成对价关系 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3][4] - 作者支持受贿罪认定 指出陆某甲具有变相收受财物主观故意 司某则具有讨好谋利意图 [4] 犯罪构成要件 - 陆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谋利 与超发薪酬形成明确对价关系 [4][5] - 薪酬发放形式差异(直接高标入职/后期调整补发)不影响受贿实质认定 [5] - 特定关系人未参与请托事项 缺乏共同故意 不构成受贿共犯 [5] 纪法区分标准 - 受贿行为与违纪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形 [6] - 若存在实际/承诺谋利、明知请托事项或事后基于履职收受财物等情形 应认定为受贿 [6] - 仅存在管理关系而未利用职务便利时 适用纪律处分条款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