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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真空期”,江苏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江南时报·2025-05-15 07:31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 某公司在试用期内以"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雇员工赵某,但该条款被仲裁委认定为无效,因该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1] - 仲裁裁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赵某赔偿金,因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证据 [1]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2]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并需支付赔偿金 [2] 用人单位合规风险提示 - 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法律风险 [1][2] - 裁审机构在实务中会重点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合规解除劳动合同,以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