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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要对半分吗?
人民网·2025-05-15 09:09

案件背景 - 赵某与王某于201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 婚前签订协议约定房产为共同财产并各占50%产权 但未公证[1] - 婚后双方签订婚内赠与协议 赵某将婚前个人房产50%份额赠与王某 并于9月16日完成不动产登记[1] - 婚后不到半年分居 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房屋归其所有 王某主张按约定分得一半[2]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支持离婚请求[2] - 确认房屋现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综合考虑婚姻持续时间短(不足半年) 房屋由赵某实际居住等因素[2] - 判决房屋归赵某所有 赵某补偿王某2万元折价款(房屋总价值16万元)[2] - 判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2] 法律适用 - 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财产约定规则 平衡个人产权保护与家庭稳定[4] - 房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出资来源 家庭贡献 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 不简单适用均分原则[4] - 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性 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4] 案件结果 - 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已生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