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监管原则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1][3] -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3] -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4] - 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1][15]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6]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被视为改变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6] - 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并及时披露 [7]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2] 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 -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控制度,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4]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5] -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 [4][14]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 [9][11]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1] - 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1][12] 监督与责任追究 - 保荐机构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14]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1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占用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 [4] - 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证券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15]
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智通财经网·2025-05-15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