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央视网·2025-05-15 19:59
中蒙AEO互认安排解读 核心观点 - 中蒙海关AEO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AEO企业资质并给予通关便利 [1] AEO资质互认 - 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AEO企业 中国海关认可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企业 [1] 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 降低单证审核率 双方海关对AEO企业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2] - 降低查验率 在风险评估中将AEO企业视为低风险企业 降低相关货物查验率 [2] - 优先查验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2] - 设立海关联络员 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通关问题 [2] - 贸易中断后优先通关 在恢复服务后为AEO企业货物提供优先通关 [2] 中国AEO企业出口操作 - 中国AEO企业需向蒙古进口商提供AEO编码(AEOCN+10位企业编码) 由蒙古海关确认身份后给予便利 [3] 中国企业进口操作 - 中国企业进口蒙古AEO企业货物时 需在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和空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蒙古AEO编码(MN+企业编码) [4] - 非AEO企业(失信企业除外)进口蒙古AEO企业货物也可享受相关便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