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好意同乘”出车祸,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人民网·2025-05-16 09:0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被告江某(机动车驾驶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搭乘人)自负20%的责任 [1] - 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江某和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1] - 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用共计20余万元 [1] 赔偿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本案支持70%的比例 [2] - 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认定陈某无偿搭载张某属于好意同乘,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减轻其赔偿责任至10% [2] - 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江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再由陈某赔偿10%,张某自负20% [2] 司法实践原则 - 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需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 [4] - 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酌情减轻赔偿责任,有助于鼓励社会互助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4] - 本案确认非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同样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营造向善风气的支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