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中国经济网·2025-05-16 16:15
监管措施 - 吉林证监局对国盛证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该营业部存在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等问题[1][6] - 该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1][6] 违规行为细节 -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1][6] - 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1][6] - 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1][6] 相关法规条款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评估并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2]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3]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等制度[4] 监管措施依据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