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报销款”形式发绩效补助,法院认定为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
新京报·2025-05-18 20:06
法官解析,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且需明确构成。用人单位不得以"报销"等名义变相降低劳动者 工资,实践中,如发放的报销款具有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特征,且报销票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或金 额明显存在差距,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从而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 协商情形下单方降薪,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并可基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劳动者 称每月从公司获取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和补助,其中后两项通过发票形式报销发放,但公司否 认此说法,认为其工资只有基本工资。法院经调查,认定劳动者的"报销款"系工资的组成部分,从而对 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公司主张甲某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000元,无绩效和补助工资,每月 支付的报销款是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甲某称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补助",绩效和补助通过 发票形式报销发放,由某公司财务先告知甲某"绩效补助"数额,甲某再行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经财务 部门审批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