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员工索要、非法收受主播贿赂300万元,被判刑5年
新京报·2025-05-18 20:06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 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5月15日,海淀法院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 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索要、收受主播贿 赂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主播运营人员,利用管理主播等职务便利, 向主播张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网络游戏、日常消费 等,现涉案钱款均未起获扣押。2023年2月15日,郭某某自动投案。 法官解析,本案系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利用管理平台主播的"平台软权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贿赂款的 案例。被告人系平台普通员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权,对于主播的视频内容、业务统计等具有一定程度的 决策权,加上大部分涉虚拟平台事项管理缺乏客观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