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约定“禁养宠物”,租客养猫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新京报·2025-05-19 07:0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观点 - 法院认定租赁合同中"禁止养宠物"条款有效,承租人擅自养猫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 - 违约金调整遵循"填补损失"原则,从月租金200%(10800元)降至1000元 [2] - 损失赔偿区分宠物损坏与自然损耗,支持维修清洗费13000元,驳回重复税费主张 [2] 租赁行业条款有效性 - "禁养宠物"条款被认定为市场常见条款,未加重承租人责任,具有法律效力 [1] -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月租金200%,但司法实践中需与实际损失匹配 [1][2] 损失赔偿认定标准 - 宠物造成的结构性损伤(真皮沙发撕裂、大面积抓痕)被排除在正常损耗外 [2] - 宠物毛发导致的窗帘床垫清洗费用被认定为实际损失 [2] - 壁纸翘边、纱窗老化等被判定为出租人应承担的自然损耗 [2] 司法裁判规则 - 违约金裁量依据《民法典》第585条,以补偿实际损失为核心 [2] - 租赁税费法定主体为出租人,合同约定不得重复收取承租人 [2] - 判决总额14000元(含违约金1000元+赔偿金13000元)经二审维持生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