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核心内容 - 西安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 -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依法规范,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1] 电动自行车销售与改装限制 - 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 - 禁止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1] - 禁止销售关键零部件(蓄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1] - 禁止改装或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1] - 禁止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1] - 禁止改装或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标 [1] - 禁止拆除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装置 [1] - 禁止擅自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1] 电动自行车登记与使用规定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路 [1][2] - 30日内未登记挂牌的可凭购车发票临时上路行驶 [2] - 满30日未登记挂牌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2] -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需按机动车管理规定登记注册并悬挂相应号牌 [2] - 驾驶电动摩托车等车辆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 电动自行车使用限制 -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非法载客 [1][2] - 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道路交叉口等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2] -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2] - 相关企业需建立健全配送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2] - 相关企业需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2] - 相关企业需督促从业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悬挂规定号牌的车辆 [2]
【西安】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陕西日报·2025-05-22 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