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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笨”的办法,解最硬的结
人民网·2025-05-23 08:56

案件背景 - 浙江省玉环市某小区11号楼顶楼住户李先生因屋顶多次渗水自行维修,产生费用1.9万余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但被拒后诉至法院 [2] - 房屋已交房15年,屋顶属于整栋楼共有部分,但其他业主对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存在争议 [3][6] 法律争议焦点 - 屋顶维修责任归属:物业公司推诿责任,业主认为维修费用应由物业或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3] - 维修费用合理性争议:部分业主质疑李先生选择高价维修公司或存在"假公济私"行为 [1][9] -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门槛: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动用 [6][9] 法院调解过程 - 法官提出通过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维修费的替代方案,避免高额鉴定成本 [3][4] - 物业公司经民法典普法后同意调解,但多数业主初期拒绝签字 [5][6] - 法官采用上门普法方式,通过展示维修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说明屋顶的公共属性及费用合理性 [9][10] 案件结果 - 2天内获得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达到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0] - 李先生自行承担室内装修损失(地板、家具等),仅公共区域维修费用纳入基金报销 [9][10] - 法院通过民法典第6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明确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法律依据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