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请托人证券账户和资金炒股不承担亏损怎样定性

案件核心事实 - A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等方面为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提供帮助 [2] - 乙为表示感谢并提出提供50万元资金供甲炒股 双方约定甲使用乙的证券账户操作 盈利归甲所有 亏损由乙承担 [2] - 甲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中旬控制乙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期间从未向乙告知账户买卖及资金情况 [2][4] - 甲归还账户时账户股票市值余额为10万元 初始本金为50万元 乙按照约定免除甲炒股亏损的40万元 [2][6] 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 乙之间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甲不构成受贿罪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通过只享盈利不担亏损的方式收受财产性利益 乙免除的40万元亏损本质是行贿款 甲构成受贿犯罪 [3][5] - 分析认定双方行为不具备真实意思表示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不符合委托理财逻辑 真实意图是进行利益输送 [4] - 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 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5] 受贿数额认定 - 根据司法解释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如债务免除 [6] - 甲归还证券账户脱离控制时 炒股亏损数额得以确定 受贿金额随之确定 [6] - 因无法明确退还账户具体日期 选取2021年12月11日至20日期间股票最高收盘价计算账户内股票市值 [6] - 最终确定亏损数额为40万元 甲的受贿数额认定为40万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