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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特邀嘉宾 柯 键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黄艳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 晔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纪长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编者按 基本案情: 甲,曾系A市B区税务局副科级干部,先后负责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涉税业务,2019年5月提前退 休。 违反廉洁纪律。2016年至2021年2月,甲在税务局工作期间,以及从税务局退休后两年内,通过与财税 中介代理机构合作"代理业务",以其女儿、亲属名义开办公司,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担任税务顾 问、收取顾问费用等方式,共计获取薪酬86万元。 受贿罪。2012年1月至2019年5月,甲利用负责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涉税业务的职务便利,或利用 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税务工作人员办理上述业务的职务行为,为相关企业在不 缴少缴税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246万余元。 其中,2012年上半年,甲利用负责办理企业注销涉税业务的职务便利,在经办D公司(私企)注销税务 登记业务中,促成丙向D公司收回房租,丙为感谢甲提供的帮助送其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