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快讯·2025-06-04 10:01
案件背景 - 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始于2015年1月,因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 [1] - 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注册资本,管理人向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1] - 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再审判决认定6名董事因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需对500万美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1] 判决变化 - 原再审判决要求6名董事对全部500万美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1] - 最高检抗诉后,2024年1月最高法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仅需对公司10%损失(约50万美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 - 其他3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被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法律认定 - 最高检认为董事未尽催缴义务的责任应与其义务性质相适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 - 最终认定董事责任为与其过错相当的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 - 董事催缴义务与股东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应有区别 [2] 案件意义 - 该案体现了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原则 [3] - 案件办理符合新修订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3] - 被视为检察机关保障公司法统一正确实施的典型案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