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甲方结款再付你”,建筑公司“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新京报·2025-06-05 15:15

案件背景 - 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 [1] - 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 A公司以合同"特别约定"为由拒付尾款 [1] - 拒付理由包括:未开具全部增值税发票 发包方未向A公司付款 [1] 法院判决要点 - 法院认定"以第三方支付为付款前提"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自2024年8月27日起无效 [2] - 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属于不同性质义务 前者是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 [2] - 判决支持B公司诉讼请求 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 [2] 行业影响 - 建筑和采购行业普遍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等甲方结款再支付"等潜规则 [1] - 此类条款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 现被明确认定为无效条款 [1][2] - 判决为中小企业应收款权益保障提供明确司法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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