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奖励政策 - 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2] - 举报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以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2] - 重大违法行为定义为涉嫌犯罪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行为[2] 内部举报人定义 - 包括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3] - 相关知情人指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3] - 临时聘用人员也被纳入举报人范围[3] 举报渠道与处理流程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公开12315举报电话、平台等渠道[3] - 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举报渠道[3] - 对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建立优先核查处理机制[3] - 调查过程应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3] 举报奖励条件 - 需提供明确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及关键证据[5] - 举报事项需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5] - 举报事项需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5] 奖励分配原则 - 同一案件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6] - 联名举报按同一案件分配奖励[6] - 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6] - 最终违法事实与举报不一致的不予奖励[6] 奖励标准与发放 - 奖励等级和金额按《办法》规定执行[7] - 造成严重后果或避免重大事故的可提高奖励标准[7] - 举报人需在被告知奖励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7] 不予奖励情形 - 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不予奖励[9] - 举报人组织或主要实施违法行为的[9] - 已获得其他行政机关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9] 举报人保护措施 - 严格控制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10] -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10] - 打击报复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10] 企业责任要求 - 应建立质量安全问题内部化解制度[10] - 鼓励员工主动反映安全风险隐患[10] - 对查证属实的风险隐患应及时整改[10] 举报人责任 - 举报人需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11] - 提供虚假证据或谎报案情将承担相应责任[11] - 伪造材料取得奖励的将被收回奖金[11]
三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
快讯·2025-06-05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