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2025-06-06 17:32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 -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全面规范 [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 -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名单 [2] - 列入标准包括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2]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 -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列入名单的主体采取管理措施 [2] - 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制定 [2] 名单管理程序规范 - 明确列入和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 [2] - 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 [2] - 设立事先告知和异议处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2] 信用修复机制 -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2] - 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 [2] - 明确提前移出条件和审核期限等具体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