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投资行为定性 - 伍某以亲属名义投资C市房地产项目,投入308万元,获利41.86万元,该行为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规定,但因其投资企业与任职企业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同一小类且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故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11] - 伍某与张某甲通过D投资合伙企业代持35%股份(对应出资额558.6万元),实际未出资却获得1014.83万元分红收益,该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的受贿行为,因二人利用职权为D投资合伙企业增加持股比例至60%并扩大基金规模,形成权钱交易[12][13][14][15] - 在广场旧改项目中,伍某通过E公司代缴210万元出资,项目获融资1.35亿元后立即退股并收取1880万元"收益",该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的受贿,因其出资时点(项目确定盈利后)和获利方式(未参与实际经营)均不符合正常投资特征[18][19][20]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操作手法 - 通过第三方代持股份:伍某在C市房地产项目中采用亲属代持模式,隐蔽获取投资收益78.65万元[3][10] - 利用基金架构进行利益输送:在B投资管理公司运作中,通过调整D投资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从40%增至60%)并虚构出资558.6万元,实现利益输送1014.83万元[4][5][15] - 虚假合作开发模式:在广场旧改项目中,先由合作方E公司代缴出资210万元,待项目获1.35亿元融资后立即套现2090万元(含本金),资金杠杆率达64倍[6][18] 国有企业监管漏洞暴露 - 投资决策机制缺陷:伍某作为B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能单方面推动基金规模扩大及股权结构调整,反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失效[4][5][14] - 融资审批漏洞:伍某通过任职机构B投资管理公司为关联项目审批1.35亿元融资,显示风险隔离机制缺失[6][18] - 离职后利益安排:伍某2021年辞职后仍通过D投资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约定张某甲出狱后再分配1014.83万元,暴露离职审计不彻底[5][17]
三堂会审丨出资假象难掩受贿实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6-11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