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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案例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新京报·2025-06-12 11:10

名誉权侵权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明确个人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1] - 郑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悬赏广告征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公司要求删除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赔3.2万余元 [1] - 法院判决郑某某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 [2] 悬赏广告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发布主体应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2] - 个人发布此类悬赏广告易使公众误认为被征集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2] - 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网络传播影响 - 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快速传播特性会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 [2] - 郑某某将公司要求删除的函件再次转发至社交平台,并增加报酬数额,加剧了侵权行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