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印“杭州群体西湖龙井茶”? 其实并未获得“西湖龙井”商标授权
每日商报·2025-06-19 07:36
商标侵权事件 - 一家企业因在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在茶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杭州群体西湖龙井茶"字样而被行政处罚 [1] - 该企业在某平台店铺中将非授权茶叶的商品名称和"茶种类"参数标称为"西湖龙井",以吸引顾客并提升销量 [1] -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无实际经营地址,并在其法定代表人家中查获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和包装材料 [1] 违法行为认定 -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 - 该企业在商品页面使用"西湖龙井"名称对外展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2] -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该企业被处以罚款14540元的行政处罚 [2] 行业影响 - 部分商家为抢占市场和提高产品卖点,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滥用"西湖龙井"商标,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影响商标声誉 [3] - 打击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并净化市场环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