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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逃单”,司机该找谁要钱?
人民网·2025-06-24 08:52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 - 平台运营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乘客之间分别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新型网络中介合同关系 [3] - 在客运合同项下,平台公司并无运费垫付义务,司机应要求乘客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1][4] - 平台拒绝提供逃单乘客真实电话号码属于未履行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构成违约 [4] 个人信息披露边界 - 平台收集乘客信息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需收集移动电话号码、行程信息、支付信息 [3] - 在乘客多次催缴无果时,平台应合理披露其持有的其他个人信息以支持司机维权 [3][4] - 本案二审中平台最终提供了11名逃单乘客的移动电话号码,履行了报告义务 [4] 行业运营模式优化方向 - 建议统一网约出租车业务与快车、专车的在线支付方式,减少逃单风险 [7] - 平台可优化付费时限设置,要求乘客在车内完成支付或设置合理支付提醒时限 [7] - 建立逃费乘客数据共享机制,对未及时支付的乘客限制其使用其他网约车服务 [7] 案件涉及的交易数据 - 11名乘客通过"快的新出租"业务逃单,涉及11笔订单合计178元未支付 [2] - 司机通过虚拟号码多次催缴无果,但平台最初拒绝提供乘客真实信息 [2][4] 司法裁判对行业的影响 - 本案明确了平台披露乘客信息的合理界限及运费损失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 [6] - 判决强调需平衡合同权利救济与个人信息保护,对类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