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网站·2025-06-27 15:56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 - 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3] 反倾销税税率 -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GmbH)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6% [4] - 其他欧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6.9% [4] 产品范围与用途 - 被调查产品名称为甲苯胺(Toluidine),分子式为C7H9N,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 [3] - 甲苯胺主要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及分析化学中的溶剂 [3] - 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被调查范围内 [3] 征收反倾销税方法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4]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4] 历史背景 - 2013年6月28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 [1] - 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1] - 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 [1] - 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