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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除外。
快讯·2025-06-29 22:18

海关政策调整 - 中方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前提包括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取样结果未见异常 且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质量安全 [1] - 恢复进口范围不包括福岛县、群马县等10个都县的水产品 [1] 进口企业要求 - 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需符合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1] - 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在华注册 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输华 [1] - 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和包装企业也需重新申请注册 完成后方可开展贸易 [1] 进口申报要求 - 日本水产品进口需提交日本官方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 [1] 监管措施 - 海关将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 发现不符合中国法规或标准时将采取控制措施 [2] 政策废止 - 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