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董事会否决
公司治理动态 - ST新潮董事会以7票反对、0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否决了六方股东联合提出的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2] - 六方股东包括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等机构及三位自然人股东,提案涉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 [2] 法律程序争议 - 董事会首要反对理由是"提案主体不符合规定",指出六方股东联合提出召开请求但仅四方提交提案,违反《公司法》等关于10%以上股份股东需"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的规定 [3] - 董事会认定提案存在"时序错位"问题,临时提案权行使需以股东大会通知已发出为前提,而本次会议尚未经董事会同意召开 [3] 股东权利辨析 - 董事会强调"召集请求权"(10%以上股份)与"临时提案权"(3%以上股份)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为会议召开权,后者为议题增加权 [4] - 董事会认为股东方混淆两种权利行使条件,试图将低门槛提案权嫁接至高门槛召集请求上,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 [4] 决议依据 -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认定股东提案无效,因未满足"具体提案"要求且程序违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