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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可按当年投资额10%抵税
长江商报·2025-07-01 11:37

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税收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1]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1] 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 直接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2]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产业 [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2] - 利润支付需以现金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或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 [2] 政策执行要求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递延税款并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3] - 收回投资对应的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 [3] - 2017年已有类似政策出台,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纳入暂不征税范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