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 政策旨在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制定 [2] - 适用范围包括河流、湖泊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闸坝等)的生态流量管控,小水电站按已有规定执行 [2] - 管理原则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2] 管理职责分工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及跨省河流的管理 [3]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参与管控指标确定 [4] - 各级河长湖长需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相关部门需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运行及科研投入 [5][6] 管控指标确定 - 生态流量管控指标需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平原河流可灵活按需确定 [7] - 流域管理机构拟定大江大河管控指标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指标并备案 [8] - 管控指标可因国家战略调整、水资源重大变化等情形按程序调整,地方调整需征求上级及流域机构意见 [9] 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 - 新建水工程需在前期研究中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文件并接受审查 [10] - 已建工程需按批复文件执行生态流量泄放,未达标设施需改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国企落实 [13] - 特殊情况下(如干旱、洪水、工程检修)可调整生态流量泄放,需备案或申请并抄送主管部门 [14] 监测与预警机制 - 流域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监测数据真实性并保存至少5年 [16][19] - 水利部建立全国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共享,流域和省级数据需接入该平台 [20] - 预警机制需明确等级、阈值及应对措施,流量不达标时需发布预警并启动响应 [21][22] 监督与评估 - 流域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统计生态流量达标情况,重大问题提请河长协调解决 [23] - 对未达标问题需通报整改,上级部门可调查并建议追责,执法部门需加强违法行为查处 [24][25]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全国管理情况,对问题地区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26] 实施与附则 -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8]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网站·2025-07-02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