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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女职员诈骗后打赏6000万:平台、主播应退款吗?
新京报·2025-07-04 11:55

赃款打赏的法律争议 - 银行女职员席薇虚构理财产品诈骗1.6亿元,其中6000余万元用于直播打赏,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追缴平台赃款[1][3] - 山东案例中财务人员侵占1356.87万元,其中500多万元打赏主播,法院认定平台未提供合理对价服务予以追缴[4] -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的2585.5万元职务侵占案中,认为不宜直接刑事追缴平台款项[5] 司法判例分歧 - 有法院将打赏认定为赠与行为,判决追缴平台款项[4] - 有法院认为平台属于"善意取得",不予追缴[5] -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为证据不足证明平台恶意取得,不予追缴[5] 行业专家观点 - 直播打赏应视为信息和娱乐性质的网络消费行为,平台和主播应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11] - 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33亿人,主播账号突破1.8亿个,行业在法制化轨道发展[16] - 平台若履行注意义务且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应被追缴[16] 平台运营现状 - 映客直播平台27名主播单次打赏金额超过2万元[18] - 平台在软件研发、应用维护方面投入巨大但难以量化到单次打赏[12] - 主播服务与打赏金额的对价性缺乏公允市场价值标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