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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骑手出交通事故,法院确认骑手与外卖平台存在劳务关系
新京报·2025-07-09 00:02

案件背景 - 某科技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约定由服务公司提供外卖递送服务,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委托业务并支付报酬 [1] - 张某在科技公司通州区站点担任外卖骑手,站点证照公示栏显示为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和外卖平台标识 [1] - 张某与服务公司签订电子版《外卖配送协议》,约定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由站长李某进行管理和派单 [1] - 张某工作7天后发生交通事故,服务公司支付工资713元 [1] 法律争议 -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该请求 [2] - 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是与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且工资非由科技公司发放 [2] -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 - 配送站点由科技公司租赁装修,站点名称、证照公示栏等均显示为科技公司,可认定由其负责管理 [2] - 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科技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2] - 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李某系站点店长,且服务公司在北京无办公地点及营业人员 [2] 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确认科技公司与张某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 科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